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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4-02 16:48:06  阅读量: 次】


浙农林大〔2016〕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是指在校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创业实践等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三条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校、院两级分层管理。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开展本学院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主要包括: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以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学校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相关性指定职能部门或学院作为管理单位,负责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具体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和校级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分别由校团委和集贤学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一类竞赛是指由浙江省教育厅认可的国家级和省级重要竞赛(竞赛项目具体见附件1);二类竞赛是指由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或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主办,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竞赛。学科竞赛采用年度申报制,一类竞赛由团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二类竞赛由团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基金”保障各类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由学校承担;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提供配套经费;校级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经费由学校承担。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一类竞赛的立项经费由学校承担,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宣传费、资料讲义版面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专用材料费、竞赛场地布置费、差旅费、专家评审费等。二类竞赛的各类费用由学院承担。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校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学校给予经费奖励;获得一类学科竞赛国家级奖项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转专业、奖学金评定和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学校给予奖励和教学工作量补贴;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给予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第一作者、第一所有人身份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且成果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专利),具体奖励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奖成果的学分认定,具体按照《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浙农林大〔2015〕150号)执行。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活动的责任部门可根据实践需要申请开设相关的选修课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纳入全校公共选修课进行管理,为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知识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应该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开放,具体由实验室所在学院(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的责任部门要积极举办专题报告、研讨会、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实践活动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参与学科竞赛和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开始实施,原《浙江林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浙林院〔2006〕1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农林大学一类学科竞赛项目列表

2.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奖励标准  

  • 附件【附件2.doc】已下载
  • 附件【附件1.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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