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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林文法党〔2018〕2号文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12-19 09:49:37     文章作者:     点击量: 次】


第一条根据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浙农林大党[2018]14号),结合文法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会(下称党委会)是学院研究如何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实际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决策处理学院日常党建工作的最高领导组织。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一岗双责”原则;

(三)会议内容公开前的保密原则;

(四)会议决议的牵头执行落实原则;

(五)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等。

第四条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审议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2.研究学院、学科、支部重大改革发展思路、组织框架建设、干部(支部书记)配置与重要人才引进和凝聚力建设事宜;

3.听取、审(评)议支部年度工作,研究学院重大主题党日活动安排和学院统战、群团工作;

4.预审、审核或审批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转正,研究有关先进评优推荐等事宜;

5.分析研判重要敏感时间结点学院意识形态与师生思想动态情况;

6.研究党建经费预算、重大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安排事宜;

7.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排查、有关党员违纪处理意见等其他需要决策、处理的事项等。

第五条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且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也可委托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讨论议题需要,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学院领导或其他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

(一)收集会议议题、材料;

(二)会前沟通酝酿交流;

(三)上会讨论研究,提出或形成相关意见。

第七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坚决执行。

第八条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由学院相关领导及时处置决定,事后报党委会备案。

第九条党委会一般每二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集。

第十条学院办公室要做好党委会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实施会议意见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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