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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5号文法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09:50:45     文章作者:     点击量: 次】


各学科专业、各部门:

《文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

 

文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更好地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浙江农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两级考核相结合,以学科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和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实验系列、研究系列和管理系列教师。

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双肩挑”教师,由其学科进行考核,要求给本科生授课,同时符合学校对学时数的要求。

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由学校批准脱产赴国(境)内(外)进修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外派挂职锻炼人员,不在校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原则上不参与当年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如教师确需参加,可向学院(部)提出申请。以上人员在校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需参加年度考核。

经工作调动或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进校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超过6个月(含)可以申请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适当对比例控制。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上各学院(部)A级比例不得超过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30%,C级及以下比例应达到20%,B、D、E等级不做比例要求。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标准。

1、A级。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最低工作量要求,每年度至少独立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所主讲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位于学院(部)前50%;未出现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和教学建设相关项目撤项或验收不合格等情况。

教师须达到以上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等级可定为A级:

(1)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分位于学科前30%;在浙江农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附件1)中,2.2和3.1两个二级指标须至少完成二项观测点内容。

(2)考核当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定为A级,且不占学院(部)比例: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②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一类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奖;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参与专业认证,并获得认证通过;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称号;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称号;

⑤作为主编、副主编获得国家级规划教材;作为主编获得省(部)级规划教材;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获得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

⑦获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2、B级。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分位于学院前80%;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未出现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和教学建设相关项目撤项或验收不合格等情况。

3、C级。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所主讲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合格,未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考核结果为合格可定为C级。考核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Ⅲ级),只能评为C及以下等级。

4、D级。为基本合格。位于C级与E级之间。考核期内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Ⅱ级),只能评为D及以下等级。

5、E级。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E等):年度内出现一般(Ⅲ级)或严重教学事故(Ⅱ级)2次以上(含两次)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Ⅰ级)1次以上(含1次)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学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者;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责任人。

四、考核工作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1、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工会主席组成,教学秘书为工作组秘书。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评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受理教师申诉,讨论与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学科成立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程序

(1)教学业绩考核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期学生测评阶段,教师学年测评成绩(得分)取两学期测评的平均值;第二阶段为年度综合考核阶段,安排在年度末。

(2)每年的秋季学期结束前,教师本人填写《文法学院教师 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登记表》交学科考核工作小组。

(3)学科考核工作小组对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及研究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相应的等级,填写《文法学院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并在学科范围内予以公示。

(4)学院考核工作组召开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会议,听取各学科考核工作汇报,可对各学科五个等级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全院总比例不变。最终确定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

(5)学院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示三天。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学院考核工作组受理教师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教师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每年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优秀的教师名单。

2、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其教学工作业绩成绩须达到学校有关要求。

(1)破格申报评聘教学为主型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全为A;

(2)破格申报评聘教学科研型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B以上,至少一个A;

(3)破格申报评聘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C以上,至少一个B;

(4)重大(Ⅰ级)教学事故,至少2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当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3、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D者,由学院与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向教师本人发出通知,提出改进意见。

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次为E者,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不得承担课程主讲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为E者,调离教学岗。

六、其它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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