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转学的原则
转学是指学生从原就读普通高等学校转到另一所普通高等学校学习。转学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转学政策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条 学生转学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转学的基本程序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
2.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院长、校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
3.拟同意转入和转出的学生情况(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5.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送材料如下: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其中省外高校转入的备案表可以自选;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公示材料,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公示材料加盖学校教学管理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9)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6.已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转学学生在转出、转入学校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转出、转入学校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变更注册。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