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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浙农林大〔2018〕206 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08:22:48     文章作者:     点击量: 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更好地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设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学校考核办法,审定批准各学院(部)考核实施细则,审定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有异议的学院(部)处理意见进行裁定。

各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学院(部)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考核办法制订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对学院(部)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处理意见。

各学院(部)要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不同职称的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不同教学类别(专业课、基础课)和不同学科类别制订合理的考核标准与等级比例,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保持学院内部考核的相对一致性。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本科教学工作业绩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及研究等三个方面进行,各部分权重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由学院(部)自主决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年度考核一次,其中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和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实验系列、研究系列和管理系列教师。

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双肩挑”教师,由其学科所属学院(部)进行考核,要求给本科生授课,同时符合学校对学时数的要求。

思政系列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单列,由相应考核小组负责,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由学校批准脱产赴国(境)内(外)进修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外派挂职锻炼人员,不在校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原则上不参与当年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如教师确需参加,可向学院(部)提出申请。以上人员在校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需参加年度考核。

经工作调动或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进校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超过6个月(含)可以申请不参加考核。

第六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适当对比例控制。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上各学院(部)A级比例不得超过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30%,C级及以下比例应达到20%,B、D、E等级不做比例要求。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标准。

1、A级。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最低工作量要求,每年度至少独立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所主讲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位于学院(部)前50%;未出现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和教学建设相关项目撤项或验收不合格等情况。

教师须达到以上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等级可定为A级:

(1)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分位于学院前30%;在浙江农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附件1)中,2.2和3.1两个二级指标须至少完成二项观测点内容。

(2)考核当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定为A级,且不占学院(部)比例: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②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一类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奖;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参与专业认证,并获得认证通过;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称号;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称号;

⑤作为主编、副主编获得国家级规划教材;作为主编获得省(部)级规划教材;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获得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

⑦获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2、B级。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分位于学院前80%;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未出现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和教学建设相关项目撤项或验收不合格等情况。

3、C级。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所主讲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合格,未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考核结果为合格可定为C级。考核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Ⅲ级),只能评为C及以下等级。

4、D级。为基本合格。位于C级与E级之间。考核期内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Ⅱ级),只能评为D及以下等级。

5、E级。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E等):年度内出现一般(Ⅲ级)或严重教学事故(Ⅱ级)2次以上(含两次)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Ⅰ级)1次以上(含1次)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学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者;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责任人。

第八条 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学院(部)组织,应包括学生评价、学生教学信息员评价、教学督导组评价、学院评价等。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学院(部)提供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由教师填写。

2、学院(部)考核工作中审核,确定相应考核等级。

3、学院(部)内公示,接受教师申诉,提出处理意见。如教师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由其进行复议。

4、学院(部)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由校考核领导小组对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公布。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学校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奖励教学工作业绩优秀的教师。

1、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每年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A(优秀)的教师名单。

2、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其教学工作业绩成绩须达到学校有关要求。

(1)破格申报评聘教学为主型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全为A;

(2)破格申报评聘教学科研型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B以上,至少一个A;

(3)破格申报评聘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C以上,至少一个B;

(4)重大(Ⅰ级)教学事故,至少2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当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3、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D者,由学院与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向教师本人发出通知,提出改进意见。

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次为E者,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不得承担课程主讲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为E者,调离教学岗位。

四、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浙农林大〔2014〕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条例(浙农林大〔201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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