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科交流生的学籍管理,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的学生应是学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主要输送到国内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培养。交流生包括交换生、访问生(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交流生应按时赴对方学校报到,学习期满,须在后继开学前回学校注册上课。
第二条 在对方学校的选课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修读与我校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应结合本专业课程学习任务和对方学校提供修读的课程清单,进行课程匹配认定和选择,填写《浙江农林大学交流生校内处课程匹配表》,确定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和在校内修读的课程。
第三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确认的校内修读的课程,准予免听课,直接参加学校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实考成绩记载。校内考试课程门次原则上不超过五门。学生填写《浙江农林大学交流生交流期间校内课程考试确认表》,按程序审批,在交流的前一学期末或当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办理完毕。经审批同意参加考试的课程予以保留选课信息。逾期不办理校内课程考试确认的,学校在开学第三周统一删除其选课信息,学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第四条 交流生应按时回校参加已确认的校内考试课程的考试,不能按期回校参加考试则应提前办理缓考,不办理者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调整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课程学分转换按下列执行:
1、属同层次的(学分之差≤0.5)或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可以替代教学计划中相应和低层次的同类课程,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学分之差>0.5的同类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选修课程;
2、与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选修课程。
第六条 成绩登记
1、如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其成绩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2、如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如对方学校有成绩转换标准的则按对方学校标准执行,如无标准的则按如下标准执行转换:
表一 成绩转换对照表
3、如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而是用其它记分法登记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述标准(即表一)执行;
4、到欧洲交流者须按照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规定的标准进行转换。
第七条 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由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课程学分转换在交流回校后继开学三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学生将《浙江农林大学交流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一式两份)、对方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审批。《浙江农林大学交流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递交教务处(附成绩单原件)。
第八条 交流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按《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