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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孔一教授在《南方周末》发表评论文章


【发布时间:2024-04-09 09:10:51  阅读量: 次】


4月8日,文法学院孔一教授评论文章《处理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应考虑惩罚效用》在《南方周末》(2024-04-08)首发。全文包括“惩罚不是万能的”“没有惩罚是万万不能的”“什么样的惩罚才有效”“基于评估的惩罚最可取”四部分,深刻探讨如何让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合乎法理且经得起实践检验。

全文如下:

2024年3月10日,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引发了公众和专家的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有部分公众认为,对加害人应该判死刑,至少对主犯应该判死刑。而大部分专家则认为应该恪守刑罚的谦抑和人道原则,重在深挖校园霸凌的社会根源。我们认为,科学认识惩罚效用是厘清争议的关键。

在报应刑和预防刑两百多年的论争中,惩罚的目的始终居于中心。报应刑强调以报复性惩罚恢复社会正义,预防刑侧重以惩罚来预防再犯。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显然满足了人类最朴素的报复本能,也符合社会互动中最基本的“返还”法则。而预防刑则着眼于未来,追求恰到好处的预防效果和普遍意义上的“人道”,这就使得有些案件的实判刑罚可能会明显低于根据“对等报应”观念得出的应有惩罚,如犯故意杀人罪而不被判死刑、14岁以下强奸妇女不负刑事责任。

“邯郸案”中3名加害人都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少年,涉嫌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那么,对3名加害人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才是合理的?问题的答案都与惩罚效用有关。

惩罚不是万能的。自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适用死刑后,普通盗窃罪的发案率没有明显增加,而没有废除适用死刑罪名的盗窃金融机构及珍贵文物案件,也未见减少。这似乎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最严厉的刑罚,也是被认为威慑效力最强的刑罚——死刑,对盗窃案件的发案率没有影响。刑罚严厉程度真的不影响犯罪吗?

没有惩罚是万万不能的。2018年10月~2020年3月,笔者就警囚关系问题,在全国7个省市访谈了26名监狱民警和33名囚犯。其中一个问题是关于罪犯辱骂攻击监狱民警的情况。某省狱政处处长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打民警的事,前几年隔上一年半载总能发生一次。要么打一巴掌、要么捣一拳、要么把民警衣服领子拉住摇一顿搡一顿。骂民警的事,更是常见。”这种状况2003年之后在全国监狱普遍存在,而且愈演愈烈。但到了2021年,情况突变:打民警的事极少再发生了。原因是: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

2018年10月,笔者在永城阳光学校调研期间,采访两名跨省盗窃作案几十起的罪错少年,一个14岁、一个15岁。他们第一次参与盗窃时是紧张害怕的,等有了几次在派出所录完笔录就被当场放走的经历后,再作案时就毫无畏惧了。甚至在看见现场有监控的情况下,也会开车撞坏店铺的卷帘门,将店里值钱的东西席卷一空。他们说,年纪大一点儿的同伙告诉他们,16岁以前可以这么干,16岁以后就不行了。现在可以偷,但绝不能抢,弄不好要坐牢。

什么样的惩罚才有效?惩罚不是万能的,没有惩罚是万万不能的。要是孤立地看这几个案例,可能得不出任何结论或者只能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那么,惩罚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在何种条件下有(无)效?对什么人有(无)效?

自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来,关于刑罚效果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影响刑罚效用的三个因素依次是:刑罚确定性、刑罚及时性和刑罚严厉性。确定性是一个介于“0~1”之间的概率值,如果这个概率值是“0”,无论刑罚有多严厉,刑罚的效果也是“0”。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死刑”对盗窃几乎没有影响。因为,只有感知到的惩罚风险与犯罪之间才有负相关关系。对自恃“手艺好”的窃贼来说,未来的死刑跟现在的盗窃没有太大关系。当惩罚概率为“1”(100%)时,惩罚效果与惩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而当惩罚总量(与犯罪收益相比)确定地接近于“0”的时候,犯罪会急速升级,恶性膨胀。因此,当刑罚可以确定地加诸某个犯罪行为时,就会产生强大的威慑效果,越是严厉的刑罚,效果越明显,越是理性的犯罪人越害怕这种刑罚;反之,当刑罚可以确定地不能加诸某个犯罪行为时,不仅不会产生任何威慑效果,免刑规定还会成为犯罪人放手犯罪的“通行证”。越是理性的犯罪人越喜欢这种规定。

基于评估的惩罚最可取。自启蒙运动以来,刑罚逐渐进入了更为人道的自由刑时代。刑罚宽缓化也日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刑罚在对待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时更表现出“宽仁”的一面。但极端个案的出现,也经常会引起公众极大的道德义愤,要求国家动用“死刑”“终身监禁”等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凶手。

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就属于这种个案。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回应天理人情和民众呼声,这对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依据现有法律,邯郸案中的3名加害人虽然冷酷无情泯灭人性,但因其未成年人身份不能被判处死刑。出于对被害人(家属)平等保护的考虑,以及对严重偏离公众正义期待的判决可能导致类似《彷徨之刃》《母亲的复仇》中的衍生案件发生的担忧。笔者认为,案件的判决应当回应民众呼声,对于3名加害人,特别是主犯,可以适用限制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最高年限有期徒刑。对3人具体适用何种刑罚,除了根据案件事实外,更要着眼于未来,重点评估每个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和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基于评估结果决定刑罚种类、刑期长度、关押场所、矫正方案和刑满释放后的帮教安置。

惩罚的效果主要系于确定性,而非严厉性。我们反对重刑主义,如果刑罚无孔不入,社会将充满忧惧、丧失活力。我们也反对惩罚虚无主义,如果没有惩罚,人人都会轨外行事,少年惯犯将横行无忌,校园霸凌会充斥每一所学校。我们应当放下“上帝视角”,理性看待民众呼声,客观评价惩罚效果,参照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做出合乎法理且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抉择。

(张得才/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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