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5〕150号
为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快国内知名的生态性创业型大学的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引导学生成才,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分类型及核定、认定部门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创新创业训练、人文素质提高和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相关部门核定教务处认定后的学分。根据创新创业学分的性质不同,分为科技创新类学分、人文素质类学分和职业技能类学分。
1.科技创新类学分。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省新苗人才计划)、学术论文、专利、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等,均可根据结题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认定科技创新类学分,该学分由学生处、团委、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等负责核定。
2.人文素质类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人文素质类学分,该学分由团委、体军部等负责核定。
3.职业技能类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职业技能类学分,该学分由学生处、团委、相关学院等负责核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
1.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及已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各类项目的,均可根据学分认定标准予以学分认定。
2.学生参加各类项目取得立项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项目的级别由组织单位级别决定,且必须以结题为认定学分的依据。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类等集体成果,参与学生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计分。
4.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成果原则,不重复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程序
1.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部门或学院,将学生考核成绩、竞赛获奖结果或证书获得情况等,根据学分的不同类型,交相应的学分核定部门。
2.学分核定部门根据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类型和学分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输入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
3.教务处学分认定后,处理创新学分进入成绩库。
4.学生通过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分认定结果。
(二)非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通过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平台,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将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
2.学院审核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对学生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学分类型将审核意见提交相应的学分核定部门。
3.学分核定部门根据学院审核意见和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认定标准核定学分。
4.教务处学分认定后,处理创新学分进入成绩库。
5.学生通过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分认定结果。
四、其他
创新创业学分按实际获得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每位学生至少应获得4学分才能毕业。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修订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