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一支基本队伍,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在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加强我院班主任工作,使班主任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班主任任职条件
第二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政治坚定,思想觉悟高。
第三条 具有组织开展班级工作,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及奉献精神。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实事求是,办事公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六条 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七条 班主任在院党政领导下,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全班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负责督促学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精心选拔、培养学生干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条 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全面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教育,指导改进学习方法,培养优良学风。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以及多种形式的班级集体活动,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多种能力。
第十二条 经常深入班级、宿舍,与学生个别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关心有困难的学生,妥善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学生知心朋友。
第十三条 教育学生参加各种公益劳动,坚持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经常讲评本班情况,针对班级情况召开主题班会,传达贯彻校、院指示,布置安排班级工作;参加班主任例会,研讨学生工作,认真总结班级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规律。
第十五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
第四章 班主任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根据任职要求和岗位职责,重点考核班主任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组织纪律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
每学年考核一次。(1)班主任在每学年末进行自我小结,报院党委;(2)进行本班学生对班主任工作测评;(3)辅导员对班主任工作评价;(4)院党委和院行政将结合个人小结和师生评议,做出鉴定,并对优秀的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及奖惩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作为教师中级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班主任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按年度发放。
第二十条 对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学院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将不发放岗位津贴,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因主观原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扣除津贴,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印发